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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合夥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進國 被   告 祐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然調 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73,8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3,373,8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尚應補繳32,46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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