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進國
被 告 祐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原告原
聲請調解,然調
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73,800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3,373,800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34,462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尚應補繳32,46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