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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亞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廷穎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9,4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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