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亞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廷穎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9,4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