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5,21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