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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5,21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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