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世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紹辰
被 告 柯少鈞
王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 元【計算式:180,000
元+77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