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鼎盛豐有機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縵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久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貞
被 告 中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97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