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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鼎盛豐有機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縵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久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貞 被   告 中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97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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