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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7,472元(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該第三人異議建物鑑定之價格為準),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94,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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