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文
被 告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25,211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