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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拾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月 被   告 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昕瑾 被   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恭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達加油站有 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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