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拾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黃月
被 告 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昕瑾
被 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恭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萬達加油站有
限公司等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