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展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美枝記帳士事務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0,17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