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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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