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爾冬
法定
代理人 陳榮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添記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永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 1,106,3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