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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力省電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順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 月 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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