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佳億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宇 被   告 林沂津       潘春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李祐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2 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1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何時起」雇用被告林沂津擔 任大高巢社區總幹事職務?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如 何交付薪資給被告林沂津?並提出該公司交付薪資之證明。 ㈡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何時起」雇用被告林沂津擔任大高巢 社區總幹事職務?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交付薪資給被告 林沂津?並提出該公司交付薪資之證明。 ㈢提出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與大高巢社區訂立之保全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