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佳億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經宇
被 告 林沂津
潘春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李祐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2 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1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何時起」雇用被告林沂津擔
任大高巢社區總幹事職務?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如
何交付薪資給被告林沂津?並提出該公司交付薪資之證明。
㈡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何時起」雇用被告林沂津擔任大高巢
社區總幹事職務?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交付薪資給被告
林沂津?並提出該公司交付薪資之證明。
㈢提出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與大高巢社區訂立之保全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