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被
上訴人 興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36,293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70,4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