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龍勝
李怡瑱
林玉芬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豐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人黃龍勝、李怡瑱、林玉芬各核定為新臺幣2,200,00
0 元、2,000,000 元、500,000 元,上訴人黃龍勝、李怡瑱、林
玉芬分別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31,200元、8,10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