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龍勝       李怡瑱       林玉芬 被上訴人被   告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人黃龍勝、李怡瑱、林玉芬各核定為新臺幣2,200,00 0 元、2,000,000 元、500,000 元,上訴人黃龍勝、李怡瑱、林 玉芬分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31,200元、8,10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