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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鄧丙堂 被上訴人  潘崇哲       宏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0,383元(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 決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72,52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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