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鄧丙堂
被
上訴人 潘崇哲
宏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0,383元(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
決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用72,52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