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涂嘉茵即涂慧心
訴訟
代理人 李章華
被 告 朱晉瑞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有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3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本人請於
上開言詞辯論
期日親自到庭。
二、原告應提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所提出之長庚
醫院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