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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涂嘉茵即涂慧心 訴訟代理人 李章華 被   告 朱晉瑞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有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3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本人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 二、原告應提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所提出之長庚 醫院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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