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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涂福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56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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