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廣
視同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淑娟
莊蕎蔓
莊淑塡
莊淑芬
莊聖輝
洪碧成
呂蕓安
劉嘉洲
劉嘉文
劉嘉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達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碧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
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