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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達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成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莊廣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莊淑娟       莊蕎蔓       莊淑塡       莊淑芬       莊聖輝       洪碧成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蕓安 被   告 劉嘉洲       劉嘉文       劉嘉惠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四行關於「即嘉義縣水上地政事 務所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 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