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昶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賴映雪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受告知人 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雪
受告知人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3日下午4 時30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應
攜帶與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於103年8月
5 日所訂立之施工便橋架設工程契約書原本到庭(註:核對部分
內容後,將當庭發還);並應於十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
系爭施工
棧橋係於何時完成架設?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給付多少的
「契約金額」?,工程項目費用(施工便橋安裝及拆除費、中間
樁鑽孔費、鋼便橋租金、鋼便橋材料運費)其中「鋼便橋租金」
的部分如何計算?租金之計算有無
期間的區別?
起訴狀所載系爭
施工棧橋的鋼材,是否僅南區施工棧橋的材料,有無包括北工區
構台的部分?【註:
繕本請逕寄被告】。
被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說明:㈠被證二終止契約結算明細表關於
「假設工程」之結算結果的金額新台幣「10,189,849」元,是否
僅南區施工棧橋的材料之評值,有無包括北工區構台材料的評值
?該評值新台幣「10,189,849」元是否已扣除鋼料折舊(負值)
後之金額?鋼料折舊之負值(即因折舊而減損價值的金額)部分
,依約應由被告負擔或應由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㈡被告
於105年3月23日與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契約,原因為何?
結算總價新台幣57,085,358元之外,有無另須再扣除
違約金額或
其他項目的金額?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已經領取的金額,
總共多少?㈢本件系爭施工棧橋拆除後的鋼材,
是以多少的價錢
賣給盛祥營造有限公司?價格與被證二終止契約結算明細表所載
之「假設工程」的評值,總價差是多少?價差的原因為何?【註
:繕本請逕寄原告】。
請受告知人盛祥營造有限公司陳報系爭施工棧橋拆除後的鋼材,
現是否仍在保管中?有無再轉賣給予其他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