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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預為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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