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升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淵隆
被
上訴人 長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亞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5,823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