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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升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被上訴人  長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亞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5,82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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