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錦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天佑
代 理 人 陳淑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年4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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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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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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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傑營造有│華南商業銀│105年4月12日 │18,169元 │MD0000000 │受款人:錦 │
│ │限公司 陳 │行嘉義分行│ │ │ │標交通工程│
│ │憶琴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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