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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錦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佑 代 理 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年4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永傑營造有│華南商業銀│105年4月12日 │18,169元 │MD0000000 │受款人:錦 │ │ │限公司 陳 │行嘉義分行│ │ │ │標交通工程│ │ │憶琴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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