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三梅顏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良明
訴訟代理人 柯麗梅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號
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5 年10月23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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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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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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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丞營造有│聯邦商業銀│105年3月15日 │89,200元 │0000000 │受款人:三 │
│ │限公司 劉│行嘉義分行│ │ │ │梅顏料企業│
│ │南宏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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