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聖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院以 105 年度司催字第3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3 月19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出 面主張權利,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5 年9 月1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14 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強電子股│台北富邦銀│105年3月11日 │84,760元 │EV0000000 │受款人:聖│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宙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