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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鑫普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 │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鑫普思企業│玉山商業銀│104年4月15日 │171,050元 │CA0000000 │受款人:利│ │ │有限公司 │行東嘉義分│ │ │ │成免洗餐俱│ │ │林芳而 │行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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