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欣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宏源
代 理 人 陳文舒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
經
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
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臺灣導報新聞紙。現申報權利的
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
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
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
1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4 年8 月20日已刊
登於新聞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2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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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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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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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工台工程有│土地銀行民│104年8月31日 │40,425元 │DS0000000 │受款人:欣│
│ │限公司 │雄分行 │ │ │ │洸實業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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