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優勝美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淑蘭 代 理 人 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票面金額欄關於「31,524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31,25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支票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