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弘力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 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 告,並於104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5年5月11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 │本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 ├──┬─────┬─────┬─────┬───────┬─────────────┤ │ 編 │發 票 人│發 票 日│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號 │ │(到期日) │(新臺幣)│ │ │ ├──┼─────┼─────┼─────┼───────┼─────────────┤ │001 │台灣銀行嘉│102年9月11│53,000元 │FA0000000 │受款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義分行 │日 │ │ │司煉製事業部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