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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洪旻君 被上訴人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5,652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原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 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2,826元之後,上訴人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32,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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