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許明智
訴訟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榮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連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市○○里○○街○○○ 號
,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