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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舒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村 被上訴人  黃秋英       趙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993元(以上訴人敗訴之 金額為準,計算式:748,090+754,903=1,502,993),應徵裁判 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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