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舒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景村
被
上訴人 黃秋英
趙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993元(以上訴人敗訴之
金額為準,計算式:748,090+754,903=1,502,993),應徵
裁判
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