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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何國雄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   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立勝營造有限 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以106 年度補字第186 號裁定,限原告應於 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018元。查上揭 裁定於106 年5 月10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查,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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