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何國雄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輝
被 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
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立勝營造有限
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以106 年度補字第186 號裁定,限原告應於
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018元。查
上揭
裁定於106 年5 月10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而查,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
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