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乾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清正
上 訴 人 吳來旺
被上訴人 林金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835元(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
判決之金額為準,計算式:1,504,056-743,221=760,835),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