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
債 權 人 坤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坤松
債 務 人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附件事實欄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