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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7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樺 債 務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捌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拾柒萬   參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   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陸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   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伍   拾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壹佰   貳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元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拾陸   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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