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莉樺
債 務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捌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拾柒萬
參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
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陸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
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伍
拾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壹佰
貳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元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拾陸
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附件事實欄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