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三
被
上訴人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 上訴人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01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