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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上訴人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 上訴人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01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