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詰富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華慶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60元,逾期不繳,駁回
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
表在卷
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