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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詰富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慶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60元,逾期不繳,駁回 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 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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