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訴訟代理人 黃婕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對原告弘佾工程有限
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59,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19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
反訴原告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