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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號 被   告反訴原告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訴訟代理人 黃婕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對原告弘佾工程有限 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59,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19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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