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沛哲
代 理 人 張雯峰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陳星君會計師(事務所設嘉義市○○路○段○○號)為破
產管理人。
三、申報
債權之
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四、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
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
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
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營業狀況一
落千丈,又因
承攬之公共工程請款緩慢,工程之變更設計追
加預算請款遙遙無期,導致資金周轉不靈,財務缺口過大,
入不敷出,因此無法清償私人借貸及應付工程材料款及工資
等債務,聲請人雖努力掙扎維持,然負債仍持續有增無減,
終達新臺幣(下同)2 億1,659 萬8,919 元。依聲請人現有
資力,僅存資產約7,746 萬6,651 元,負債已經超過資產,
對債權人等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人名冊、
資產表、負債表、工程契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定期存款
單
質權設定申請書、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工程結算驗收
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照等在卷為證,並有卷附
之承攬業主及部分債權人來函
可佐,
堪認聲請人確有資產不
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
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
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故聲請人聲請
宣告破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已於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