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代 理 人 張雯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陳星君會計師(事務所設嘉義市○○路○段○○號)為破 產管理人。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 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 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營業狀況一 落千丈,又因承攬之公共工程請款緩慢,工程之變更設計追 加預算請款遙遙無期,導致資金周轉不靈,財務缺口過大, 入不敷出,因此無法清償私人借貸及應付工程材料款及工資 等債務,聲請人雖努力掙扎維持,然負債仍持續有增無減, 終達新臺幣(下同)2 億1,659 萬8,919 元。依聲請人現有 資力,僅存資產約7,746 萬6,651 元,負債已經超過資產, 對債權人等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名冊、 資產表、負債表、工程契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定期存款 單質權設定申請書、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工程結算驗收 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照等在卷為證,並有卷附 之承攬業主及部分債權人來函可佐,堪認聲請人確有資產不 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 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故聲請人聲請 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已於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