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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葉庭嘉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 第1 號),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6 年度再易字第1 號車禍事件, 由於貴院與郵局雙方疏失,導致本公司未曾收取法院通知書 ,致聲請人無從遞送上訴書狀而遲誤上訴期間。依民事訴訟 法第16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並依同法第165 條規定,檢附上訴狀,聲請貴院准予回復原狀。另新光產險 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在法庭上已明白告訴法官,已經在10 4 年12月3 日與本公司投保之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調解成 立,以賠償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參萬柒仟伍佰圓整,並告 知葉先生在此次車禍確有過失。由此可見,本案件判決依法 不公等語。 二、經查本件訴訟代理人陳靖元雖以聲請人功祥有限公司之名 義具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然功祥有限公司並無提起本件 聲請回復原狀之意,亦未委任陳靖元擔任訴訟代理人等情業據功祥有限公司於106 年8 月10日來函陳稱在卷。是陳靖 元以功祥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身分所提出之聲請,其代理權顯 有欠缺。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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