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揚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
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因係規定在民事訴訟法
之總則編,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
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
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
內起訴。」上述
所稱「命假扣押之法院」,係指原裁定准許
假扣押之法院,並
非指執行假扣押之法院。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其
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
請求
權,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以106 年度司全
字第210 號裁定准許在案。
嗣後,相對人雖於106年9月28日
另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
經本院以106年度執全字第201號為假扣押之
強制執行。
惟依
前揭說明,因本件原裁定准許命假扣押之法院
乃為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始為適法。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