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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揚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因係規定在民事訴訟法 之總則編,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 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上述所稱「命假扣押之法院」,係指原裁定准許 假扣押之法院,並非指執行假扣押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其 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請求 權,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以106 年度司全 字第210 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後,相對人雖於106年9月28日 另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 經本院以106年度執全字第201號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惟依 前揭說明,因本件原裁定准許命假扣押之法院乃為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始為適法。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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