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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號 再審原告  高嘉孺 再審被告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3,032 元,應徵得裁判 費新臺幣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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