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巨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清衡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3,347 元,應繳
裁判費新
臺幣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