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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何國雄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   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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