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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王健四 被   告 椿築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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