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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坤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松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9,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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