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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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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貫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順 被   告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迎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87,615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6,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5,9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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