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貫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和順
被 告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迎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87,615 元,應繳
裁判費
新臺幣46,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5,9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