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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配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558,9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48,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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